以案说法
职务之便赚差价,张三犯了什么罪?
作者:网站管理员 发布时间:2025-06-16 16:40:24点击:97
案情:张三是某国有公司采购中心主任。公司与甲供货公司签订了供货合同后张三发现其他公司能以更低价格提供相同货物,于是与甲公司负责人李四商量,由张三自己低价采购货物后卖给甲公司,甲公司再按合同价卖给国有公司。李四发现这样不会使甲公司亏本而且也会获利,于是便同意了张三的建议,张三从中赚取差价6万元,甲公司扣除税款后将差价返给张三。张三行为如何定性?
结论:
1.张三成立受贿罪:一般情况下贪污或者受贿数额的起刑点是三万元。如果张三没有变更供应商的权力,国有公司未遭受损失,但甲公司因配合张三的行为少盈利6万元,张三的行为可认定为受贿罪。张三利用职务便利,通过甲公司获取利益。
2.张三成立贪污罪:如果张三有义务变更供应商,但故意不履行,利用职务便利通过甲公司获取差价,此时张三成立贪污罪,甲公司负责人成立贪污罪共犯,行为方式为骗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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