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
股权代持风险
作者:网站管理员 发布时间:2025-05-30 13:48:25点击:85
案情:张三与李四签署股权代持协议,约定李四代张三持有A公司20%股权,后李四从A公司离职,张三将A公司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张三为公司股东,将20%股权变更登记至张三名下。
结论:
1.股权代持一般认定为委托关系,要明确代持详情、权利义务等内容,保留出资转账凭证、公司出资证明,关注股东名册,获取全体股东签字的无条件恢复股东身份承诺书等
2.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和已查明的证据能够证明公司其他股东知道张三实际出资的事实,且对其实际行使股东权利未曾提出异议,张三的显名请求应当得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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