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
未登记的门面房能否排除抵押权的强制执行?
作者:网站管理员 发布时间:2025-05-28 13:44:22点击:86
案情:张三向李四出售3间门面房,李四支付了90%的房款,双方未完成登记过户。后张三将3间门面房抵押给银行获取抵押款。银行将相关债权低价转让给王五,王五将张三诉至法院要求执行3间门面房。执行中李四提出执行异议。
结论:
1. 李四已经按合同约定支付部分价款且将剩余款项交至法院执行,其一直通过诉讼要求登记过户,根据相关司法解释李四合法占有的门面房能够排除王五的强制执行。
2. 李四购房在先,王五抵押在后,另张三的其他抵押物价值高于王五的受让款,且王五在债权受让过程中已经充分审查门面房的使用情况由此不应由李四承担执行带来的财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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