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
遗嘱不许儿媳改嫁才能继承房产,有法律效力
作者:网站管理员 发布时间:2025-05-12 14:56:48点击:110
案情:张三与妻子育有一子,儿子婚后与儿媳李四生育子女。儿子病故后,李四未改嫁,仍与张三夫妇共同生活。张三病重时立下遗嘱:“我名下西面三间平房归儿媳李四,但若李四改嫁,房屋收回归我妻子所有。”张三去世后,李四继续居住于平房内。两年后,李四与王某再婚。张三妻子以李四违反遗嘱条件为由,起诉要求收回房屋。
结论:
1.限制婚姻自由的附加条件违反《民法典》第1042条(禁止干涉婚姻自由)及公序良俗原则,该条款自始无效。无效条款不影响遗嘱其他部分效力,若房屋明确遗赠给李四且无其他无效情形,李四有权取得房屋所有权。
2.张三妻子无权收回房屋:李四再婚不构成违约,法院会驳回其诉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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